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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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能否清偿债务起分歧 最高法明确参与分配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参与分配认定标准,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且案件终本、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可参与分配。虽首执债权人通过撤销权之诉促成财产处置应鼓励,但案涉股权已摘牌难变现、债权总额超财产额,故应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兼顾公平与效率。 -
优先受偿债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并不改变在后债权人受偿顺位
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因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销。因此,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