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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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参加审判程序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不具有再审利益
由于某A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
举证期限届满后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取的证据为新证据
《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大桥畔J49G058018)系由再审申请人从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对于该图,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再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取得或者应当能够取得而未取得。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再审被申请人及某A等人对该图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该图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新证据。 -
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
相关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业已存在,未能说明逾期提交理由不构成新证据
相关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浦煜公司未能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不构成申请再审新证据。同时,前述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此,浦煜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