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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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没有要求行政机关针对被投诉事项采取某项具体举措或加重某项具体决定的请求权
本案处罚是市交委对朱某作出,该行为产生实体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是朱某而非某A。即使市交委对朱某的惩治会给某A带来心理上的抚慰,这种“抚慰”明显是行政行为的辐射作用,并不因此构成某A的主观公权利。复议机关以某A与《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某A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
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派出所如不受理起诉到法院会怎样?
朝阳公安分局六里屯派出所作出的被诉决定仅是针对上述事项向某A所采取的一种书面告知,并未改变公安机关对于某A的报警事项本身不具有管辖职权的性质,在公安机关对于某A的报警事项本身不具有法定职责的情形下,无论以履责之诉还是撤销之诉方式提起诉讼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政府内部批复外化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行政相对人应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如果行政机关的内部批复等公文往来行为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则不应作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内部批复已经外化,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对其权利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
即便关闭烟花爆竹厂合法,亦应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
无论大同市政府、浑源县政府关闭鸿鑫烟花的行为合法与否,均不能免除大同市政府、浑源县政府赔偿或补偿的责任。原一审、二审法院应当对鸿鑫烟花、郑某的赔偿和补偿请求作出处理;至少应当向鸿鑫烟花、郑某进行释明,引导其更加明确诉讼请求。但原一审、二审法院径直判决驳回鸿鑫烟花、郑某的赔偿请求,有失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