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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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一般不应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权利,如果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和放纵不守诚信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