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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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针对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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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越级向上级部门举报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实质是一种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当事人越级向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查处,实质是一种信访行为,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理的,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办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信访工作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信访复核意见作出新的安排,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黑河市政府作出的黑市政信复核决字(2011)第12号《关于某A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撤销了嫩江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某A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决定》,要求嫩江县政府负责协调,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黑河市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是对某A申诉事项作出的新的处理,对某A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新的安排,已经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际影响,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请求查处通过堵门断路方式逼迫搬迁,对该违法行为不能仅作信访事项批转
王某A向汉台区政府提出的案涉申请,汉台区政府签收后批转给汉台区信访局办理,汉台区信访局受理后转老君镇政府处理。王某A的查处申请系要求汉台区政府对有关单位通过堵门断路方式违法逼迫其搬迁的行为作出回复及处理,而汉台区政府将该申请仅作为信访事项批转,程序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