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
――本标签下共聚合1条信息――
-
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正当权利
本案中,李某B、黄某A与蜀川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虽真实有效,但其仅在双方之间存在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关系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