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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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人不是行政处分决定行政相对人,与决定之间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王某某并非35号处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其与35号处分决定之间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其所投诉的迟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调查期间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等事项,对其本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东城司法局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通知,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王某某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