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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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人不是行政处分决定行政相对人,与决定之间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王某某并非35号处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其与35号处分决定之间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其所投诉的迟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调查期间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等事项,对其本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东城司法局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通知,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王某某所提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 与投诉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投诉人应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某A向广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与投诉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广安区政府认为某A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而作出7号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7号复议决定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