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专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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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关于签字非其本人字迹的主张不足以否定司法专邮送达效力
乐之经营部关于耿文辉签字非其本人字迹的主张不足以否定司法专邮送达效力,耿文辉主张的笔迹鉴定本院亦不予准许。乐之经营部关于原审法院送达错误且未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