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标签下共聚合1条信息――
-
不能证明参与庭审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应当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春华公司未提交与闫保国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闫保国系春华公司工作人员,且春华公司亦未主张闫保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春华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