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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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事实调查,法官提醒这三个环节
法庭事实调查是诉讼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何明确诉讼请求、如何举证、如何进行法庭发问,都有着各自的流程操作和标准要求。但愿通过本文的简单梳理,能使大家有质、高效地展开庭审,合力让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
如何发表质证意见,更规范有效?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诉讼就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展开的。今天我想跟大家深入探讨的是在民商事诉讼中,如何进行质证?有人会说,这不是很简单,就是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呗!但其实内有乾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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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案涉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证人就投递情况出庭作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规定,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职工,与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证言内容无法采信。 -
关于认定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问题(最高院行政审判庭 )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释义与适用》,第115页和第314-318页。李国光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规程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规程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