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本标签下共聚合4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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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7月4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5〕10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9月23日)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