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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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议处理结果正确但理由不正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中,一、二审均以不同于被诉76号复议决定的理由驳回某A、某B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正确,本应判决确认76号复议决定违法,保留效力,但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一并予以指正。鉴于再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驳回某A、某B诉讼请求的结果正确,再审徒增诉累,无益于某A、某B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不予再审。
  • 无论原告诉讼请求是确认无效还是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不影响法院对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程度作出全面审查评价

    由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与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样,都是基于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因此的确存在一种可转换的关系。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无效,还是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法院通常都会对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作出全面的审查和评价。
  • 调查未取得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确认违法

    陕西市场监管局在向省工信厅、中消协、未央区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发函要求协助提供与被调查行为相关情况前,以及对13家参评企业进行调查前,应当逐一取得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从陕西市场监管局提出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存在一定程序瑕疵。行政复议机关未对陕西市场监管局有关法律适用和行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纠正。故确认违法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完备,备案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应撤销

    涉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缺少“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材料和内容,被诉备案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安置房建设工程已经交付并实际使用,如果撤销被诉备案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应确认违法,保留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杭州市建委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补救措施。
  • 行政行为虽然被确认违法,但是未撤销并不当然无效

    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征收决定仅被法院确认违法而未被撤销,依然是作为有效的行政行为而存在,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仍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后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并不因为该房屋征收决定曾被确认程序违法而当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