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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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法行使举报权利索要劳动报酬,目的正当手段合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也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应对沈某甲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