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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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农村房产租赁权,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合法利益
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改建的民宿等房产,具有较高价值但又难以拍卖变现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拍卖该房产一定年限租赁权的方式,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同时,以获得的租金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
经拍卖已经取得但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拍卖款项,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该内容系人民法院对执行案款的管理规定,“一案一账号”的方式解决的是案款来源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对执行款的权属何时转移至申请执行人不产生影响,申诉人主张进入专户即视为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合法
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未对已查封的财产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对该财产采取扣押等强制管理措施,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此情形下,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
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
202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发布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