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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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执行法院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并未向威海中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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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19年8月29日修正)
2007年3月1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