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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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变更,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确保司法便民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在合同纠纷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可作为管辖依据。然而,当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符时,应以何为准?本案明确:即便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指的是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被告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有效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变更,原受理法院依法撤销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