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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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律师函对法人名誉权侵害的司法界定
被告通过向屈臣氏发送律师函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本身并不存在违法之虞,亦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名誉之处。屈臣氏并未要求原告将相关产品下架,双方仍保持合作关系,故原告名誉受损之事实难以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函制作指引》的通知(2020 年8 月19 日)
2020 年8 月19 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印发《律师函制作指引》,供辖区律师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执行。 -
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1)
2021年6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试行一年,供律师在办理与律师函相关实际业务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