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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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说明合理理由,法院以无法确定为维权支付律师费具体金额不予支持
原告还主张律师费20 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说明合理理由,无法确定其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具体金额,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律师费属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
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