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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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律师费负担各方有约定,如无转账凭证及发票不支持
一审法院虽已查明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但至二审庭审结束,某行西宁分行仍未提供证明律师费106,000元实际发生的转账凭证及发票,某行西宁分行关于律师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虽然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律师费违约方应否承担?
某A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某A支付某A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