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本标签下共聚合5条信息――
  • 庭审结束后又增加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或者提出。本案中,一审反诉原告锦贸鑫公司当庭放弃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基于锦贸鑫公司的诉讼处分行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未将该项反诉请求作为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结束后锦贸鑫公司又增加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加或者提出请求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一人公司的,增加前的唯一股东应对一人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5月31日圣鑫公司将1426万元从圣鑫公司账户转至某A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0168)的个人账户中,某A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A个人账户的款项均系公司使用,即不能证明圣鑫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某A的财产,故某A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对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A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仅由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产生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由于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即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
  • 鉴定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应由肇事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鉴定费既不属于李某人身伤亡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财产直接损毁产生的损失,故鉴定费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不应由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属于李某为明确其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而产生的费用,属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肇事方王某、马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