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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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完备,备案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应撤销
涉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缺少“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材料和内容,被诉备案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安置房建设工程已经交付并实际使用,如果撤销被诉备案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应确认违法,保留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杭州市建委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补救措施。 -
案涉建设工程属于违法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施工单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至本案一审庭审时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其不能依法取得相应物权,且相关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属于依现状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进而对南通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