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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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纠纷可否约定无实际联系地法院管辖?
从江西某某公司起诉情况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性质,此类纠纷往往存在当事人一方主体特定,另一方主体不特定,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使大量案件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不宜直接依据当事人关于“争议由合同载明的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应进一步审查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与案件争议是否有实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