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首页
关于我们
关于邓杰
关于炜衡
关于收费
实务动态
证据实务
典型案例
民诉实务
行政实务
仲裁实务
刑辩实务
执行实务
法律法规
跨域协作
与我联系
国家赔偿
首页
>
标签
>
国家赔偿
――本标签下共聚合10条信息――
未及时续封导致被查封标的物脱封,执行法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青岛中院于2018年12月19日裁定续封案涉房产,续封期限三年,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某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需要继续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递交续封的书面申请。”该续封期限届满前,某某公司已受让取得本案债权,现该公司主张其将续封申请等材料放在青岛中院执行局信箱及多次邮寄被退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
法院解封土地后未控制转让款项予以分配构成错误执行行为应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丹东中院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案土地,可以解除对涉案土地的查封,但必须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定顺位分配该笔款项,以确保生效判决的执行。但丹东中院在实施解封行为后,并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让款并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阳公司的债权未受任何清偿,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错误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1〕123号)
违法扣押情形下行政赔偿直接损失的认定
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民事违约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未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会导致赔偿结果发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
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
国家赔偿
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赔偿结果的发生。
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及答记者问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审理的,适用本解释;对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本解释。本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
法(2012修正)
赔偿请求人请求
国家赔偿
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即便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亦非直接支持原告所有赔偿请求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而对于损失数额,被告穷尽举证手段仍无法确定的,可以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当事人诉求合理酌情确定,而非直接支持原告所有赔偿请。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 · · 查看更多 · · ·
深圳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2021 sz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
法脉网
提供,点击
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3
个人信息保护声明
改进用户体验需使用cookie技术现向您征询意见。
同意后关闭
本站地图
关于我们
实务专题
联系我们
电话咨询
扫一扫,存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