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足额缴交

股东未足额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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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股东未足额缴交或未缴交注册资本,可否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股东未足额缴交或未缴交注册资本的责任承担问题。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主体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追加情形,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法定事由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