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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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公司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涉企诉讼中的职能作用,2024年3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制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司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意见》,推动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和实质化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
广东省公职和公司律师申请变更执业类别考核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经实习直接领取公职、公司律师证书,担任公职、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以下简称“未经实习公职、公司律师”),其脱离原单位申请变更执业类别,转为社会律师或其他类别律师时,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