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格投资者

非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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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合格投资者拼单购买私募基金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某A投资50万元于清融信3号基金,并认可由清融信深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B代持,可见某A与清融信深圳公司均明知某A并非合格投资者。但应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清融信深圳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