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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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销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具体驳回起诉
如果原告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笼统或者含混地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释明,原告经释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或者经变更后仍要求撤销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具体,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