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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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能否解除限高措施

    本案中,虽然某置业公司在2019年2月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在案涉借款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以及涉诉债务形成过程中,张某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具体经办相关业务,同时自2011年9月8日以来,张某出资额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99%,其通过出资及持股比例实际主导公司经营,对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影响足以控制该公司,可以认定其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影响判决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故对于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