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审查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三级高级法官——王晓梅为我们讲解如何审查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
    2023-09-18 查看(0)
  •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案涉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证人就投递情况出庭作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规定,邢某作为营业部的职工,与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证言内容无法采信。
    2022-05-04 查看(181)
  • 社区居委会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系乙地时,未有相反证据可认定乙地为经常居住地

    虽然当事人的身份证载明住址为甲地,但其于本案中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其经常居住地系乙地时,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乙地为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2021-08-15 查看(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