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六个方面。无论原告是否对前述六个方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必须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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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南社布兰兹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万元,但南社布兰兹公司多次诉讼维权,其提供的发票并未明确只与本案相对应;南社布兰兹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为双方之间基于维权项目所作出,并非具有个案性的律师合同,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支出的律师费本院予以酌定。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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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即:一、存在一项法律规范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四、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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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只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当事人的房屋虽被违法强制拆除,但其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未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实际受损,其请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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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基本前提。通常认为,该款中的利害关系不仅表现为其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而且这种利益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精神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予考虑保护或者不得损害的情形。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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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未提交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代理人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且该公司亦未主张代理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故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即使原告公司指派该代理人出庭,亦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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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决定、部分公开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任何决定,均影响了申请人信息获取权的行使或实现。而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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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请求判令王某A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法院提交了王某A签名的《担保书》、王某A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责任;王某A否认《担保书》上“王某A”签名的真实性,依法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佐证。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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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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