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其同事出庭作证,可认定微信使用主体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郑某C(被告简某B在上海信而富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作时的同事)出庭作证微信号jsl96034XXXX(昵称嗳財宥導)是由被告简某B使用,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2021-06-25 查看(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