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当事人约定排除无效

    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其提出了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案件又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故该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021-11-11 查看(187)
  • 法院不立案造成起诉过了时效,应当允许其继续起诉寻求救济

    本案中,周某1等7人已在法定期限内(2010年3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未超过起诉期限。当时,宁德中院对周某1等7人的起诉未予立案、审理,并未作出书面裁定明确告知不予立案,周某1等7人期间也一直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此外,房屋同时被强拆而另案起诉的部分当事人,相关诉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不能立案,应当对其权利予以保障。
    2021-10-06 查看(163)
  • 当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能否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

    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以及固定诉讼请求,均属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并无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禁止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故被告提出的关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原告却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本身即自相矛盾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
    2021-09-15 查看(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