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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
2023年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粤高法〔2023〕11号批复,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本批复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批复。2023-03-03 查看(67) -
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9号)
2020-08-31 查看(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