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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2021-01-06 查看(498) -
管辖约定不甚准确但可推导出,视为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涉案《HTML5手机游戏合作开发协议》第十三条第13 2款约定了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上海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述协议的合同签订地以及蝴蝶互动公司在协议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约定实质上表明了当事人双方在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中明确表达了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上述地址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意愿,地域管辖是明确的。2021-09-23 查看(258) -
社区居委会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系乙地时,未有相反证据可认定乙地为经常居住地
虽然当事人的身份证载明住址为甲地,但其于本案中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其经常居住地系乙地时,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乙地为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2021-08-15 查看(176)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0-09-26 查看(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