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从一种新鲜事物逐渐演化为一种大众消费现象。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商品房销售市场也较为混乱,纠纷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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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只在当事方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其他权利人和具有优先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相关规定和物权法定原则,结合《会议纪要》第67条,该让与担保只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并不具有物权效力,该担保只在越秀公司与为尔公司之间生效,并不能对抗其他权利人,也不具有优先性。2022-07-26 查看(123) -
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属证人证言,需有其它事实相互印证才具证明力
吴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性质上同属证人证言,需有其它事实相互印证才具有证明力。本案中邬某A并未举示物业出具的接房通知书或交接房手续证明,也未提供缴纳的水电费、物管费等相关收据,故邬某A主张在查封前已占有案涉房屋,缺乏依据,不予支持。2021-07-14 查看(840) -
规避限贷政策实施借名买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根据二审查明,熊某A和案外人徐进,为了规避当时的限贷政策(该政策持续至本案二审判决后),借用侯某B名义购买了案涉的房屋,并申请了首套购房贷款。这种委托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2021-06-09 查看(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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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20-12-13 查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