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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损失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减免租金抗辩理由
被告某成公司辩称因全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而关门停业,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应酌情减免6个月租金,但未提交其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2020-12-26 查看(3) -
租赁房屋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不便经营,双方应合理分担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2020年1月下旬开始,租赁房屋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不便经营,人员流动受限,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作为承租人可以要求适当延长交租期限、减少租金,双方应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2020-12-16 查看(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