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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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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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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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深圳市司法局印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发《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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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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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审理的,适用本解释;对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本解释。本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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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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