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21-09-03 09:11:36 阅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提高深圳市执业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规范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一)“执业律师”是指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书,在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
  (二)“新任执业律师”是指从上一年的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首次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三)“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期间, 目前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学时”是指执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法律专业进修的时间,完成每半天视为4学时。
  (五)“职业培训委员会”是指市律协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代表市律协负责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业务培训”是旨在加强执业律师执业能力, 由市律协职业培训委员会和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及全部专业委员会)每年制订的律师业务培训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举办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法律论坛、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等。
  (七)“律师集中培训”是指执业律师集中两至三天接受培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执业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律师业务的培训等。
  (八)“深圳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在线课程”是指本市律师通过登录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观看市律协制作上传的业务培训录像资料而进行的律师培训课程。
  第二章    业务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培训采用学分积分制度,执业律师每年需参加40学时即累计40学分以上的业务培训。其中最少应该包括不少于4个学分的现场培训积分。
  第四条 市律协职业培训委员会可适时提出修改本年度的业务培训计划。
  第五条 职业培训学时认定
  一、培训计划内课程的学时, 按实际完成的时间认定。
  二、律师参加市律协业务培训计划之外的下列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 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三)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 法律学术报告会, 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四)中国法学会及其各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和各全国性专业、专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五)深圳市司法局单独或与深圳市有关委、办、局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 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六)市律协单独或与有关委、办、局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 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七)律师学院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 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八)市律协其它各委员会举办的法律论坛、法律专题讲座,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九)完成“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培训课程”的, 按深圳律师网上发布的相应规定认定培训学时;
  (十)执业律师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者有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或在中国律师论坛等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可计10学分;出版专著,每部计20学分;
  (十一)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深圳法学》杂志发表论文一篇,可计8学分,在深圳律师网上发表论文一篇计4学分;
  (十二)参加律师事务所已报送市律协备案的业务培训活动,每次计2学分,但全年累积学分不超过10学分。
  (十三)参加与深圳律协签订合作协议的网络在线培训的,按照每课时计2分进行计分。
  第六条 参加现场培训的人员,须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授课人员进行讲课效果评价后才能计算培训学分,不进行讲课效果评价的,不予统计现场培训学分。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视为当年度的业务培训学分已达标,可免除本年度的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一)执业律师在职完成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 根据入学注册证书, 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二)执业律师参加由深圳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3个月以上的境外法律专业进修项目, 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三)执业律师参加由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不少于15日的集中培训,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第八条 执业律师本年度执业时间少于6个月的,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 市律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 可酌情降低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第三章   业务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九条 业务培训学分认定及审核工作由市律协职业培训委员会具体负责,并报请分管职业培训的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 市律协统一制发电子会员卡,并仅通过“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系统”记录执业律师接受业务培训的情况,不接受其它形式的积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市律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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