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

2020-10-08 22:25:24 阅读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本会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
( 2011年 5月 27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在看守所内的会见场所进行。
  第三条 律师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
  第五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采取指供、诱供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问;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结果进行无原则的许诺;不得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品;
  (二)在会见室内吸烟或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递烟;
  (三)私自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书信、钱物;
  (四)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五)未经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六)会见时携带有碍安全的器械、刀具;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看守所干警发现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本次会见,并将有关情况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或深圳市司法局反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面向深圳地区普及法律实务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代表本网所持观点、立场,也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