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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以注册地确定管辖连结点于法有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于法有据。2022-02-22 查看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2020-10-07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