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分公司无法清偿,可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2021-04-25 21:09:35 阅读
根据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仲裁执行律师
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执异50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三人: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1919号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智上海公司)与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智上海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小霸王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5日进行了听证审查,中智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忆到庭参加听证,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小霸王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智上海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小霸王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系小霸王公司的分公司,现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小霸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中智上海公司与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沪仲案字第1919号仲裁裁决: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中智上海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45,277元及滞纳金、仲裁费等。
  因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中智上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2021)沪01执257号案执行。2021年3月9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沪01执25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设立于2016年11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投资人为小霸王公司,投资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根据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小霸王公司的分支机构,现小霸王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中智上海公司申请追加小霸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中山市小霸王领先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191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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