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示证方案初探

2020-09-12 20:44:58 阅读
出庭示证方案系公诉人在庭审前拟订的向法庭出示全套案件证据的预案,是保证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成功举证的关键因素。
出庭示证方案初探
  内容提要:出庭示证方案系公诉人在庭审前拟订的向法庭出示全套案件证据的预案,是保证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成功举证的关键因素。本文首先从现阶段公诉人当庭举证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出发,归纳出出庭示证方案的制作原则。并通过对出庭示证方案在整个出庭预案中的地位、作用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制作出庭示证方案的方法。
  关键词:示证方案 制作 方法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案件的庭审方式有了重大的变化,改原来的职权主义庭审方式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庭审模式。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在庭审中形成控、辩对抗,裁判者居中的诉讼格局,通过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的交锋和争辩,使中立的法官从庭审活动中认识案件的真实状况,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1]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虽然总体上公诉人在庭审中的公诉水平有了较为显著的提高,但其效果和质量还不尽如人意,整个庭审公诉活动未达到预设的理想状态。这其中涉及诸多方面的因素,缺乏庭审公诉的策略、不善于庭审公诉策略的运用是重要的原因。笔者试以此文对出庭示证方案进行初步研究,明确拟订出庭示证方案的意义,出庭示证方案的制作原则与方法。
  公诉人的法庭示证,又称法庭举证,是指公诉人出示物证、书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播放视听资料等证据的诉讼活动。[2]公诉人的法庭示证是庭审调查阶段的重要活动,联系着法庭讯问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公诉人举证的目的与出庭公诉的目的略有不同。出庭公诉的目的是证实被告有罪,且应受到刑事处罚。而举证的目的,是通过出示、提供证据,向法庭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客观、真实的,因而,举证是为法庭辩论奠定良好的事实基础,为出庭公诉的目的服务。为达到举证的目的,公诉人在庭前准备和举证过程中,要树立全局观念,在举证方法、技巧等方面,讲究谋略,运用不同的举证方法和技巧,实现举证的目的。而出庭示证方案系公诉人在庭审前拟订的向法庭出示全套案件证据的预案,是保证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成功举证的关键因素。
  一、现阶段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诉人没有敏感的举证意识。当被告人出现无理辩解、翻供而影响定罪量刑时,存在公诉人不及时举证制服犯罪,对犯罪行为予以证实,驳斥的现象,致使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出现被动局面,影响了出庭公诉质量。
  2.公诉人举证没有重点,往往作“全盘举证”。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于对举证作用缺乏了解以及害怕自己在法庭中出示的证据不齐全而影响指控犯罪,因而出于这种心理往往将侦查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毫不遗留地作全盘举证,结果举证成了宣读侦查机关材料的翻版。这类举证往往纠缠案件的枝节末叶,影响了举证的质量。也往往使法官对定罪的证据难以把握。
  3.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的证据组合,证据与证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公诉人应当明确向法庭举证的是证据链,而不只是一个或几个只起部分证明作用的证据。如果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的目的,那么公诉人的举证就变得毫无意义,所示证据难以被法官采信,不利于指控犯罪。
  4.当庭举证自相矛盾。有些公诉人的举证,证据之间缺乏一致性,南辕北辙,证据之间自相矛盾,是庭上举证的大忌。
  二、制作出庭示证方案的原则
  (一)全面客观、内容真实的原则
  举证要客观全面,展示的证据真实可靠是公诉人举证首先应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层含义:
  1.举证使用的所有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
  2.既要注重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有罪、罪重和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又要注重证明其罪轻或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但由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和任务所决定,公诉人不需要也不应该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3]
  3.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不能有意地回避和掩饰,而应当用充足的根据来指明真伪,合理地排除矛盾;
  4.举证使用的证据必须全面完整,不允许择需所用,掐头去尾,按自己的主观臆断人为地改造、肢解证据或曲解证据;
  5.要根据具体案情,全方位、多角度地运用证据,既要证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又要证明其动机目的和主观恶性程度,还要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和具体危害结果,为法庭的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充分的依据。
  (二)突出重点,主次分明的原则
  公诉人在举证时,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被告人不同的认罪态度,辩护人不同的辩护意向,以及不同的庭审环境和公诉目的,确定举证的重点和关键,制定举证方案,必须有重点地围绕公诉意图来组织证据,以达到良好的举证效果。一般认为,双方有争议、被告人不供或翻供是主,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的是次;案件的实施阶段是主,预备阶段是次;主犯是主,从犯是次;重罪是主,轻罪是次。
  (三)目的明确,讲究谋略的原则
  总体上,公诉人举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犯罪。具体而言,公诉人举出的每一项证据,都应当有具体明确的目的,并应对所要证明的诉讼主张向法庭说明。为此,在出庭前,公诉人应当事先撰写举证方案,便于法庭举证按照预定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无论在选择证据、排列证据或者确定举证顺序、方法时,都应该符合预定目的。另一方面,公诉人在全面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详细了解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思想动态,分析辩护人的辩护意向的基础上,对庭审情况要进行相应的预测,注意讲究示证的策略,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技巧,力求最佳的示证效果。
  (四)讲求逻辑,形成体系的原则
  举证不是证据的简单汇集,而是旨在建立一个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完整的证据体系。单个的证据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方面或一个片断。要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就必须用逻辑推理的思维方法,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找出它们的相互联系,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以期真实反映案件的全貌。
  三、制作出庭示证方案的方法
  (一)出庭示证方案的制作要与讯问提纲及辩论提纲相结合
  讯问提纲、示证提纲及答辩提纲组成全套的出庭预案,从不同的角度达到证明犯罪事实、指控犯罪的目的。示证提纲在出庭预案中的重要地位取决于举证阶段是连接讯问阶段及辩论阶段的关键。法庭讯问要围绕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而法庭答辩更要以扎实的证据体系为依托。因此,出庭示证方案的制作要立足庭审全局,使庭审的总体思路贯穿于出庭预案的始终,最终达到讯问提纲、示证提纲、答辩提纲密切联系、浑然一体。
  另外,控辩庭审方式给控辩双方的自由发挥提供了空间,使举证、质证与讯(询)问更加密不可分。控辩式开庭方式要求对证据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到庭,或由审判人员亲自接触,当面听取供述、陈述、证言、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以说这项原则体现了诉讼公正,是进步的。但鉴于我国整体法律意识不高,旧刑诉法规定较少体现这一原则。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彻底的直接言词原则(尽管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这就使得当庭供述、陈述证言等尤为重要,法官更相信这些证据。如何使这些证据符合控方意图,是控方的首要任务。作控方,不可拘泥于固定、呆板的方式,不仅要把有利于控方的证据证明力、证据力充分阐明,还要把举证、质证与发问根据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可穿插、可重复、可埋伏、可鉴定人、辩护人、被告人就某一问题进行简短的辩论,举证、质证的灵活、得当、生动,有利于法庭对证据采纳,发问及时、得当会使举证、质证更有证明力,三者遥相呼应。相反,将三者割裂开来,必然影响庭审效果。
  (二)制作出庭示证提纲要遵循一定的举证方法
  公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运用灵活多变的举证方法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举证目的。根据案件特点,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方法:
  1.时间顺序法。按照案件发展的自然顺序即按时间的先后组织证据进行举证,这种举证方法主要适用于性质单一的案件,它便于公诉人掌握、控制主动权,能使举证过程清晰,易于法官听证、采信。虽然这种方法较为简单,但也应对所举的证据进行筛选,剔除不必要的证据,不能有证即举,而应突出中心,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举证活动。
  2.情节分类法。即根据案件情节的不同把整个案件划分为若干阶段,每一情节作为一个举证单位。当我们把每一情节都举证清楚后,整个案件也就自然明白了。这种方法既可以按案件发展的自然顺序分阶段举证,也可以根据需要打乱时间顺序重新排列组合,确定举证顺序,将涉及案件焦点的情节或主要情节提到前面先举证。这种举证方法能够做到主次分明、中心突出,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被告人或多被告人单一罪名但情节复杂的案件。其关键在于选取哪些情节作为主要情节加以论证。如若选择不当,不但效果不能正常发挥出来,而且可能弄巧成拙,损害整体公诉计划。
  3.罪名划分法。此种方法多适用于一人犯多罪的案件。多人犯数罪的,如果是以一名主犯为主,其他被告人不同罪名之间犯罪行为交叉不大,相对固定的,也可以采用此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举证,首先应当确定被告人所犯数罪的名称,其次以犯罪性质为举证单位,一个罪名为一个举证组。将一个罪名举证完毕后再举证下一个罪名的犯罪事实。罪名举证法对被告人所犯的每个罪都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印象,不会因其犯有数罪而使举证变得凌乱没有条理,从而破坏案件的完整性。具体操作时,应以重罪、主罪为先,轻罪、次罪在后的顺序开展举证。
  4.突出主犯法。即以主犯为纲进行举证。随着团伙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检察机关办理的许多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多、作案次数多、罪名多、案情复杂,且被告人之间交叉作案,很难理出头绪来。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必须抓主要矛盾方能保证公诉成功。对这类案件,公诉人应当首先围绕主犯进行举证,在对主犯进行举证的同时,将涉及的从犯一并举证。这种举证方法脉络清楚,重点突出,同时也可以减少涉及从犯证据上的纠缠,达到复杂案件的简化处理,可以加快庭审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5.对象固定法。在共同犯罪中,有些团伙案件中被告人之间作案往往是有分有合,大团伙之中又有小团伙,小的团伙之间又相互交叉,特别是松散型共同犯罪中,“临时纠合”现象更为突出,因而使得犯罪事实表现复杂,人、案混杂、交叉,难以理清关系。对此,公诉人可以犯罪参与人为线,将共同犯罪中相对稳定的小团伙为单位划分为若干组,然后按组进行举证。这种举证方法既能体现出每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又能看清被告人犯罪的连续性,反映出犯罪的严重程度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使纷繁复杂的犯罪人和事实变得条理清晰,脉络突出,易于把握。
  6.事实分组法。这种举证方法主要适用于大的惯犯案件。此种惯犯多以惯窃为主,有的盗窃案件多达几十起甚至几百起。对这类案件如果一件一件举证,一件一件质证,势必拖延时日,影响效率,因此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犯罪事实分成若干组予以举证,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恶性程度决定每组所包括的案件数量,以提高工作效率。
  7.环环相扣法。此种举证方法适用于以间接证据证明犯罪的案件。以间接证据为主要证据的案件,其特点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条,证据与证据之间首尾相连、环环相扣。根据间接证据所得出的结果必须是惟一的,结论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因此,证据的每一环节都不能缺少,否则,就会使整个证据链条失去作用。间接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公诉人必须采用此种方法,同时必须提高举证标准要求。它要求公诉人举证时必须做到逻辑严密,保持证据的连贯性,不能随便打乱证据前后相连的顺序性,更不允许漏掉任何一个环节。为了防止举证时出现差错,可以将要举的证据予以排列编号。
  8.先易后难法。即先将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情节,分组举证予以证明,然后再重点举证有争议的事实及情节。此种方法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集中精力重点证明有争议的事实和情节;二是可以利用已证明的事实和情节,结合其他证据进行举证和论证。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组织、出示证据,具体出示证明哪个要件的证据,要视具体案情和证据状况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定。如特殊主体犯罪案件,对主体无异议的,可先出示证明主体的证据,否则,就最后出示。这种举证方法,对于那些控辩双方对情节无异议而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效果尤为显著。
  以上几种举证方法均是针对某一类案件而言的,现实中,许多案件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公诉人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灵活掌握综合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更好的举证方法,这样才能使公诉人的举证水平不断提高。
  (三)制作出庭示证提纲要对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对证据进行分析说明是提高证据效力的必要措施,可以进一步证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举证不力。证据分析说明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证据合法性的分析说明
  (1)所举证据属于何种法律形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的表现形式。法律之所以要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作明确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
  (2)所举证据是以合法方法收集。被告人常在法庭上无理提出办案人员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及供述材料没有交其阅读或向其宣读就让其签名等,因此公诉人举证时,即使是合法取得的证据,也应对该证据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作出说明。
  (3)所举证据的来源。只有来源清楚、可靠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包括取证的主体、时间、地点、取证的对象。证人证言应说明出自有作证资格的证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应说明是由其本人作出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的鉴定应说明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鉴定结论应说明是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制作。
  2.证据关联性的分析说明
  证据的关联性实质上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公诉人举证时应说明所举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该证据与哪些证据相互关联,与哪些证据互相印证,这样才能使所举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
  3.证据客观性的分析说明
  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只有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要全面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一般需要多个证据,而每个证据所能证明的只是案件的一个方面。要将证据的客观内容在法庭上真实地展示出来,公诉人举证时,应说明所举证据证实了案件哪一方面的问题,是犯罪事实,还是犯罪情节,是犯罪性质,还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证据分析说明的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审判人员及时、准确认证。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的目的,就是通过出示、提供证据向法庭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客观、真实的。向法庭就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说明,就是要让审判人员明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与案件事实紧密联系,从而认同起诉书的主张。
  二是可以为法庭辩论奠定良好的事实基础。法庭辩论解决的是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及量刑轻重等问题,辩论的焦点在于案件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公诉人和辩护人无论是对哪—方面问题的辩论,最终还要回到对某一证据的辩论上来。如果公诉人在法庭调查时对证据进行了分析说明,并请求法庭及时作了认证,将有利于法庭辩论时赢得主动权,辩论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三是能促使公诉人增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公诉人在法庭上要想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要拿出相当的证据来分析说明,如果公诉人举证不力、说明不清,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这就促使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把案件证据关,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三个方面对证据全面审查判断,并在开庭前制定出严密、科学的举证计划,使证据组成—个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从而有力地支持公诉。
  [1]刘建国主编:《刑事公诉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2] 张穹主编:《公诉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3] 张军、姜伟、田文昌著:《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197页
                                                      作者:东城检察院 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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