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成公司辩称因全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而关门停业,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应酌情减免6个月租金,但未提交其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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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下旬开始,租赁房屋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不便经营,人员流动受限,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作为承租人可以要求适当延长交租期限、减少租金,双方应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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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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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汉语的通用习惯和我国法律语言的历史看,均没有“答辩人”、“被答辩人”的用法。笔者认为,此种用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语言规范,应当纠正。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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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丁某A在该院作为律师执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履职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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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B公司确定诉请金额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没有损害某A公司权利的故意或过失。无过错即无责任,某B公司不负有向某A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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