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仲裁员的函
深圳国际仲裁院:
(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之间 纠纷案,案号为( )深国仲受 号,我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指定仲裁员:
1.指定 为仲裁员;
2.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员。
同时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指定首席仲裁员:
1.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共同指定 为首席仲裁员;
2.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
3.由我方选定的仲裁员和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
4.在仲裁院院长推荐的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中排序;
5.在仲裁院院长推荐的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中选择;
6.在仲裁院院长推荐的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中排除;
7.放弃与对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