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2020-08-30 10:15:28 阅读
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圳行政诉讼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一条规定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即只能在一审期间,且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在一审作出判决或裁定后,被告行政机关不能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同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应分4种情况处理:
  一、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撤诉,但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置可否或同意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此种情况下,虽然原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法院仍应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驳回原告三请求的判决。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审理。
  二、原告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但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仍然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过程应按原告撤诉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相当于当事人另行提起一个诉讼,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当然是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原告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对原来的行政行为并没表态。此时不能认为因原告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仅仅审理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只要原告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没有提出撤诉,就仍然应当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此时相当于原告提出两个诉讼,法院皆应加以审查,对原行政行为与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四、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表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只需对原诉讼按撤诉处理。(作者:胡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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